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黑财库〔2021〕11号)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1日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地方债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是指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面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
第四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确定票面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l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0-2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限定
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按照与黑龙江省财政厅签订的承销协议执行,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倍数。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
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每期债券最低承销额分别按照与黑龙江省财政厅签订的承销协议执行。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登记公司)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总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分托管机构。债权托管机构在黑龙江省财政厅收到发行款后,为认购人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
(一)债权托管
在招标工作结束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债券和承销额度注册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柜台发行业务缴款日按相关规定执行)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黑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缴款日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黑龙江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如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黑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券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黑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六条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黑龙江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黑龙江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XX年X月X日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七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黑龙江政府债券的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
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八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XX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招标中的投标量和承销额等因素,将作为下一次组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选取主承销商的参考依据。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
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派员担任;监督员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黑财库〔2018〕40号)同时废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上一篇: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 下一篇: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